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陶文超、刘金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3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398号
  • 案件名称

    陶文超、刘金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陶文超;刘金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刘金城,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文超与被执行人刘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刘金城,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文超与被执行人刘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