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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陕西先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陕01清申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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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清申38号
  • 案件名称

    陈曦、陕西先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曦;陕西先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清申38号申请人:陈曦,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路169号中海观园B区。被申请人:陕西先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路169号中海观园B区11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徐伊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曦以被申请人陕西先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行公司)已被法院判决解散,但未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先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陈曦申请称:其与先行公司解散公司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20)陕01民初920号、(2021)陕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判令先行公司解散。因股东矛盾无法调和,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先行公司提出异议称: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先行公司解散。先行公司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先行公司股东陈曦、徐伊丽原系夫妻关系,分别持有先行公司股权40%、60%,二人能够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徐伊丽也愿意与陈曦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陈曦申请法院对先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2.陈曦私在未经股东会和徐伊丽知晓情况下,将先行公司大额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损害公司利益。先行公司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有关陈曦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3.陈曦并非先行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向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本院查明:先行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成立,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为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169号中海国际社区.观园第11幢1单元1层10101号房。股东徐伊丽、陈曦,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2020年,陈曦因与先行公司、徐伊丽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陕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判令解散先行公司。先行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陕民终1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曦在听证中表示,虽徐伊丽称愿意自行清算,但先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较深,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先行公司已于2021年4月22日被法院判决解散,先行公司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先行公司股东陈曦在无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先行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对先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陈曦对陕西先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程 冬审 判 员  韩 娟审 判 员  呼延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建辉书 记 员  曹易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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