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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才、王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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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2703号
  • 案件名称

    王文才、王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文才;王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703号原告:王文才,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梨花苑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王才,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才与被告王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才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王文才负担。        审判员    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萍书记员    马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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