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才、王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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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2703号案件名称
王文才、王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文才;王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703号原告:王文才,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梨花苑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王才,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才与被告王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才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王文才负担。 审判员 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萍书记员 马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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