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程强、郭太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29号案件名称
蒋程强、郭太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程强;郭太明;顾文君;申登志;薛向军;张永红;苏向荣;王瑞;王飞飞;何彦臻;王麒蓉;顾文君;王飞飞;蒋程强;何彦臻;王瑞;李明勇;王志卫;薛向军;苏向荣;任忠信;郭太明;张永红;申登志;任忠信;王麒蓉;李明勇;王志卫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29号 被执行人:王麒蓉,男,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顾文君,男,汉族,1994年6月1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飞飞,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蒋程强,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何彦臻,男,汉族,1993年8月2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瑞,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明勇,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4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志卫,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薛向军,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苏向荣,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忠信,男,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太明,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34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永红,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申登志,男,汉族,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34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麒蓉、顾文君、王飞飞、蒋程强、何彦臻、王瑞、李明勇、王志卫、薛向军、苏向荣、任忠信、郭太明、张永红、申登志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王麒蓉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顾文君缴纳罚金45000元、被执行人王飞飞缴纳罚金35000元、被执行人蒋程强、郭太明缴纳罚金40000元、被执行人何彦臻缴纳罚金12000元、被执行人王瑞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李明勇缴纳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王志卫、薛向军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苏向荣、任忠信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张永红缴纳罚金6000元(已缴纳)、被执行人申登志缴纳罚金2000元;2.被执行人王麒蓉、顾文君、王飞飞、蒋程强、何彦臻、王瑞、李明勇、王志卫、苏向荣、任忠信、郭太明、申登志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其余经济损失(附详单);3.没收作案工具陕KXXXXX白色越野车一辆、JS125T-32红色建设牌脚踏车一辆、折叠两轮小推车一辆,上缴国库;4.依法销毁电缆线剪二把、头套六个、扳手一把、电笔一个、螺丝一个、螺帽二个、垫片二个、连杆支架一个、带刀电缆剪杆一个、工服二套、连帽上衣一件、牛仔裤一条、黑色T恤一件、袜子一双、黑色运动裤一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薛向军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任忠信缴纳罚金3000元,其余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及退赔。2.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麒蓉、顾文君、何彦臻、李明勇、苏向荣、任忠信、郭太明、申登志名下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 刑事审判庭未能将作案工具陕KXXXXX白色越野车一辆、JS125T-32红色建设牌脚踏车一辆、折叠两轮小推车一辆移交执行部门,本案无法继续执行。6.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飞飞名下陕KXXXXX长安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蒋程强名下宁AXXXXX比亚迪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瑞名下宁AXXXXX长城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卫名下宁AXXXXX比亚迪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薛向军名下宁AXXXXX长城牌车一辆,上述车辆查无下落,暂无法处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麒蓉、顾文君、王飞飞、蒋程强、何彦臻、王瑞、李明勇、王志卫、苏向荣、任忠信、郭太明、申登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志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