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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甘肃天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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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79号
  • 案件名称

    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甘肃天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甘肃天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479号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天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路天锦翡翠城号楼办公区9层1号。法定代表人:史晓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舒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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