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朱媛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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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1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朱媛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朱媛媛;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1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828461974J,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4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迪,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炜,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媛媛,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4号楼1-2层17号。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与被告朱媛媛、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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