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宋某某等与陈某3、陈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399号案件名称
陈某1、宋某某等与陈某3、陈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建刚;陈乃昌;宋美丽;陈丽菊;陈丽美;陈丽英;陈志达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399号原告:陈某1,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宋某某,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陈某2,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3,男,192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4,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5,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6,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陈某1、宋某某、陈某2与被告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宋某某、陈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家栋法官助理 倪慧娴书 记 员 郁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41号 下一篇 杨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