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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宋某某等与陈某3、陈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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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399号
  • 案件名称

    陈某1、宋某某等与陈某3、陈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刚;陈乃昌;宋美丽;陈丽菊;陈丽美;陈丽英;陈志达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399号原告:陈某1,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宋某某,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陈某2,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3,男,192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4,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5,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6,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陈某1、宋某某、陈某2与被告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宋某某、陈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家栋法官助理 倪慧娴书 记 员 郁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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