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程晓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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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08号案件名称
张浩、程晓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浩;程晓云;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东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XX月XX日,汉族,住勉县XX道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30714091X。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8XX日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022。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张某某、程某某共同向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截止2020年7月14日欠息10886.4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08‰计算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张某某、程某某负担。逾期,张某某、程某某未履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目前下落不明,在银行、互联网等金融机构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未依法报告财产、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张某某、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墙 书 记 员 黄 静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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