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晓萍、许和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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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惠晓萍、许和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惠晓萍;许和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晓萍,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许和德,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晓萍与被执行人许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和德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6050元,现被执行人许和德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和德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6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赵寄民执行员 沙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一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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