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任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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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1235号案件名称
宋涛、任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涛;任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1235号原告:宋涛,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挖机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鹏,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宋涛与被告任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宋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宋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泰新人民陪审员 徐海滨人民陪审员 刘林丽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丽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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