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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涛、任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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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1235号
  • 案件名称

    宋涛、任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涛;任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1235号原告:宋涛,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挖机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鹏,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宋涛与被告任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宋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宋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泰新人民陪审员   徐海滨人民陪审员   刘林丽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丽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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