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赵春松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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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959号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赵春松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赵春松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辽0102执395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赵春松,男性,1979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9××××××××,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赵春松其他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李秀雨审判员 刘训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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