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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李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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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442号
  • 案件名称

    李宁、李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宁;李宁;王杜娟;王杜娟;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负责人:段文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宁,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王杜娟,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宁、王杜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7执1442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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