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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金山与陈思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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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59号
  • 案件名称

    陶金山与陈思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陶金山;陈恩还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59号原告:陶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陶某某表示已收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双方就2021年6月18日的事故已处理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陶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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