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金山与陈思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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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59号案件名称
陶金山与陈思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陶金山;陈恩还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59号原告:陶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陶某某表示已收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双方就2021年6月18日的事故已处理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陶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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