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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军、孟伊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恢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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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恢229号
  • 案件名称

    张明军、孟伊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军;孟伊豪;岳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军,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孟伊豪,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岳言,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明军与孟伊豪、岳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志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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