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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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992号案件名称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付某;王某;王某某;淅川县豫西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有,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淅川县。被执行人:付某,女,住淅川县。被执行人:王某,男,住淅川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淅川县。被执行人:淅川县豫西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荣。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周某某、付某、王某、王某某、淅川县豫西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张荣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蒙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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