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小勇、万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3297号
  •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万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小勇;万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3297号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万义,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执行李小勇、万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分别为10000元、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万义已主动缴清5000元,李小勇实际执行到位851.51元,其余未执行到位。到李小勇所在基层组织调查,其已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李小勇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小勇有财产可执行时再予以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壁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