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俊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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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258号案件名称
上海美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俊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美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俊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258号原告:上海美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沈利平,总经理。被告:淮安市俊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俊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经珍法官助理 蒯本清书 记 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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