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王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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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21号案件名称
王科、王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科;王科;盖素花;盖素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盖素花,女,1976年6月23日生,居民,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六管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科,男,1984年3月2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盖素花与王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湛江国际仲裁院(2020)湛仲字第53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73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仲裁费6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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