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辉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0刑更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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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刑更1393号案件名称
吴辉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辉案件缘由
贪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刑更1393号罪犯吴辉,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2017年10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强、检察官助理杨素,河南省第三监狱指派干警赵海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辉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罪犯吴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已全部退出。该犯减刑起始期间获得5个表扬,2020下半年评审档次良好,同意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职务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内受监狱表扬5次。思想成绩和半年评审鉴定均符合减刑要求。该犯所得赃款已追缴。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职务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河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野审 判 员 李 兵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冉红友书 记 员 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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