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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与邹洪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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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425号
  • 案件名称

    张灿与邹洪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灿;邹洪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6民初13425号原告:张灿,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荞阳,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洪印,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灿与邹洪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灿负担。      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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