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与邹洪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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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425号案件名称
张灿与邹洪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灿;邹洪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6民初13425号原告:张灿,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荞阳,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洪印,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灿与邹洪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灿负担。 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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