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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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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08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费春波,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费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于2018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贷款50000.00元,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贷款30000.00元,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贷款30000.00元,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长春市巴特尔商贸有限公司贷款44394.28元。二、如果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自当期承担逾期利息,利息按未偿还本金部分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被告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宽城区金赢温泉会馆、费春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费春波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路与亚泰大街交汇处北城华府(包豪斯国际社区)4【幢】XXX号房,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房产。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56088.28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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