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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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69号案件名称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5民初1569号原告: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00320B。法定代表人:白莉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1158972E。负责人:张向锋。原告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畅飞商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慧书 记 员 杨 旭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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