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高凌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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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53号案件名称
李军、高凌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军;高凌仁;匡鸿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53号申请保全人:李军,男,1966年7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高凌仁,男,1992年10月2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匡鸿雁,女,1969年7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李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高凌仁、匡鸿雁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李军与被保全人高凌仁、匡鸿雁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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