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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高凌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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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53号
  • 案件名称

    李军、高凌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军;高凌仁;匡鸿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53号申请保全人:李军,男,1966年7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高凌仁,男,1992年10月2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匡鸿雁,女,1969年7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李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高凌仁、匡鸿雁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李军与被保全人高凌仁、匡鸿雁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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