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环、易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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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德环、易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德环;易小平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德环,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570717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易小平,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0070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德环与被执行人易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小平赔偿申请执行人唐德环各项损失35000元;被执行人易小平承担执行申请费425元。被执行人易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小平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易小平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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