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9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93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93号之二复议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28231255。法定代表人:王艳军,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城稷峰西街稷粮陆院1单元9楼0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15911676F。法定代表人:王保荣,公司总经理。原告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阳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3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阜生公司不服,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阜生公司复议称,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保全措施。复议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存在多笔买卖合同关系,每次被申请人供货后申请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结算,并未拖欠被申请人货款,且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截至目前,双方之间往来账目已结清。二、对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冻结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申请人公司是左权县范围内一较大国企,职工人数多,如对公司账户冻结,会导致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社保无法缴纳,长时间不发工资易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原告晋阳公司申请依法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后,在裁定执行中为轮候查封,未进行实际冻结,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亚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