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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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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93号之二复议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28231255。法定代表人:王艳军,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城稷峰西街稷粮陆院1单元9楼0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15911676F。法定代表人:王保荣,公司总经理。原告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阳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3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阜生公司不服,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阜生公司复议称,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保全措施。复议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存在多笔买卖合同关系,每次被申请人供货后申请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结算,并未拖欠被申请人货款,且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截至目前,双方之间往来账目已结清。二、对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冻结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申请人公司是左权县范围内一较大国企,职工人数多,如对公司账户冻结,会导致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社保无法缴纳,长时间不发工资易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原告晋阳公司申请依法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后,在裁定执行中为轮候查封,未进行实际冻结,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亚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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