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益帆、肖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27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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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27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益帆、肖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益帆;肖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7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益帆,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43号八佰麓居11B05,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铺社区湘府西路229号保利花园1期1栋201号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诚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涛,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茅塘村大一组。本院审理的原告杨益帆诉被告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涛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益帆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肖涛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或者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肖涛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阳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雅萍书 记 员 周玉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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