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李磊、华容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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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73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李磊、华容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李磊;华容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7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负责人:吴忠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格,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华容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顺天大酒店**iv>法定代表人:高其洪。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以下简称华容工商银行)与被告李磊、华容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华容工商银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工商银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郝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龚 娟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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