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维跃与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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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1918号案件名称
曾维跃与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曾维跃;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1918号原告:曾维跃,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小玲,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法定代表人:王飞,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尚显能,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曾维跃与被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尚显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曾维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维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维跃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陈开阳人民陪审员 杨紫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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