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彦丰、贾威威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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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200号案件名称
贾彦丰、贾威威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贾彦丰;贾威威;刘静华;杜云;邹本来;张德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贾彦丰,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贾威威,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刘静华,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建昌县。被执行人杜云,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邹本来,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朝阳市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张德伟,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地热工程承包商,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兴街344栋3号。申请执行人邹本来、贾彦丰、贾威威、刘敬华、杜云与被执行人张德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本来、贾彦丰、贾威威、刘敬华、杜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伟给付案件款人民币1754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张德伟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经本院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有一户房产已有查封及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王素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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