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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瑛、檀中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恢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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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恢187号
  • 案件名称

    陈红瑛、檀中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红瑛;檀中泽;徐小凤;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瑛,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中泽,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小凤,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赛口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檀中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瑛与被执行人檀中泽、徐小凤、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7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荣伟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瑛,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中泽,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小凤,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赛口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檀中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瑛与被执行人檀中泽、徐小凤、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7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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