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瑛、檀中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恢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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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恢187号案件名称
陈红瑛、檀中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红瑛;檀中泽;徐小凤;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瑛,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中泽,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小凤,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赛口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檀中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瑛与被执行人檀中泽、徐小凤、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7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荣伟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瑛,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中泽,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小凤,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赛口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檀中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瑛与被执行人檀中泽、徐小凤、安徽中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执字第007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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