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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荣、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恢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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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恢168号
  • 案件名称

    顾春荣、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顾春荣;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顾春荣,女,193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法定代表人:杨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辽0602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可以办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顾春荣为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67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前以购房款3326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原告顾春荣从2019年7月5日起至可以为原告顾春荣购买的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67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止的损失;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先后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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