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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万亮、曹培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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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46号
  • 案件名称

    贺万亮、曹培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贺万亮;曹培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46号  原告:曹培峰,男,1968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畔镇河东农村供水公司,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贺万亮,男,1974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曹培峰与贺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培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培峰负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勤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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