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何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6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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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6070号案件名称
解某某、何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解某某;何某某;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6070号原告解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宋玉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南路16号鑫水园商务楼A座206室。法定代表人郭宇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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