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富、阳城县芹池镇川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2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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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017号案件名称
李长富、阳城县芹池镇川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长富;阳城县芹池镇川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富,农民。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川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川河村。法定代表人:李海鹏,任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李长富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川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晋052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3174.5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6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人李海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村委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2021年9月9日,前住阳城县芹池镇会计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村委在其中心开设的往来款账户予以了查封。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旗审判员 裴育兵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路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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