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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余平、贾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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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285号
  • 案件名称

    贾余平、贾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贾余平;贾振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285号原告:贾振华,男,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贾余平,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贾振华与被告贾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贾振华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振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贾振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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