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1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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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71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亮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亮;华鼎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7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华鼎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22号后门。法定代表人周文水,总经理。张亮与华鼎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5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人民币102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4.4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54.45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志伟户籍地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5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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