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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志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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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29号
  • 案件名称

    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志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志溱;王建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329号王某某、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20)陕0626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50000元,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50000元,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履行了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领取了案件款150000元。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150元。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志丹县进龙汽配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吴起分公司、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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