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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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687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志亮;刘祖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68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亮,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祖林,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浙0822执恢6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案号为(2020)浙0822执1605号,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刘祖林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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