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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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699号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699号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红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刁 晨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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