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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霞、王志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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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明霞、王志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霞;王志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性,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志彬,男,汉族,1982年10月07日生,住乐陵市寨头堡乡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志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彬在6228××××49416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0.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彬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94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晓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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