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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郭静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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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842号
  • 案件名称

    王威、郭静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威;郭静;孟凡伟;薛爽;蔡晓红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南六中路千缘爱语城6号3单元902。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潇,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静,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伟,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爽,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晓红,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柳河县。上诉人王威因与被上诉人郭静、孟凡伟、薛爽、蔡晓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陈 睿审 判 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任麒超书 记 员 钟雨含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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