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郭常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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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56号案件名称
杨鑫、郭常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鑫;郭常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杨鑫,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常东,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鑫与被执行人郭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鑫于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鑫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暂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鹤书 记 员 同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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