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龙、姜振伟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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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311号案件名称
陈天龙、姜振伟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天龙;姜振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天龙,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姜振伟,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陈天龙与被执行人姜振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欠款*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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