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林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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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14号案件名称
黄海林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海林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林,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现住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于2006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海林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鹊朗、新围村道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海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人员查询登记表、人口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酒精呼气照片、抓获照片,抽血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海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海林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黄海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海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海林有多次故意犯罪的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余春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静文 书 记 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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