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青、曾寿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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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44号案件名称
李松青、曾寿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松青;曾寿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松青,男,汉族,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被执行人:曾寿南,男,汉族,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申请执行人李松青与被执行人曾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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