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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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483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帅;崔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被执行人:杨帅,男,1986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崔岩,女,1965年07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帅、崔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148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1028.5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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