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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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之三案件名称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付宝;陈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之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原告赵付宝与被告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21)沪0109民初13165号民事裁定书中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更正为“不当得利纠纷”。审判员 方华书记员 金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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