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马东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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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130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马东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马东红;梅彩萍;范锡和;章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130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九子大道南侧、天柱路东侧18-2、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758873917。法定代表人:阮文兵被执行人:马东红,男,1984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梅彩萍,女,1986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教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范锡和,男,196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章杰,男,1987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东红、梅彩萍、范锡和、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东红、梅彩萍、范锡和、章杰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3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方胜强审判员 纪智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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