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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德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2民初7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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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02民初7042号
  • 案件名称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德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德明;何良成;黄东容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7042号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吕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明,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何良成,男,生于1982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黄东容,女,生于1987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明、何良成、黄东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9月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巩 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雪晶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7042号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吕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明,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何良成,男,生于1982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黄东容,女,生于1987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明、何良成、黄东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9月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巩 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雪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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