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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周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21民初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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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民初168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周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周敏明;黄桂芬;周敏俭;何壬秀;周成权;廖运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21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营业场所:广西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凤鸣市场三号楼3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6750122029。负责人:唐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镱菱,三农金融部业务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博凌,三农金融部贷后检查。被告:周敏明,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511203058。被告:黄桂芬,女,1975年6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翠竹路22号4栋1-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7506261062。被告:周敏俭,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6404053010。被告:何壬秀,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20815552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俭(系被告何壬秀配偶),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6404053010。被告:周成权,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22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404083038。被告:廖运妹,女,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22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104043026。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权(系被告廖运妹配偶),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毛厄底村22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404083038。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告周敏明、黄桂芬、周敏俭、何壬秀、周成权、廖运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主持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0元,利息20846.82元,合计20846.82元;(利息仅计至2020年10月8日止,往后利息顺延另计);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周敏俭、被告四何壬秀、被告五周成权、被告六廖运妹对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共同负担,被告三周敏俭、被告四何壬秀、被告五周成权、被告六廖运妹负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9日,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共同向原告递交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申请原告发放农户联保贷款伍万元用于购买农药化肥;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0425211407675849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一周敏明发放伍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农药化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一周敏明自愿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即借款前十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即每个月偿还当月本息17073.3元;如被告一周敏明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复利。如被告一周敏明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2013年7月9日,原告还与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三周敏俭、被告五周成权签订了一份编号:450042522130721172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三周敏俭、被告五周成权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伍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签约当日,原告即依约向被告一周敏明发放了伍万元的小额贷款。然而被告一周敏明却没有诚信履约,没有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按时足额地归还借款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周敏明至今仍拒不还贷。原告认为,上述《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合法有效,三方均应各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一周敏明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属其根本性违约的行为,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因该笔借款属于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一周敏明、被告二黄桂芬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给原告,并承担支付罚息及违约责任。被告三周敏俭、被告四何壬秀、被告五周成权、被告六廖运妹依约应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案情,判如原告所请,以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敏明、黄桂芬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借款利息20846.82元。自2021年9月起,被告周敏明应于每月25日前至少向原告偿还1000元,并于2022年9月25日前将剩余的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二、被告周敏俭、何壬秀、周成权、廖运妹就被告周敏明、黄桂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六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六被告立即将剩余利息一次性偿还完毕;四、本案诉讼费320元,调解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周敏明负担。被告周敏明已当庭交付完毕。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唐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 明书 记 员 梁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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